時間:14/07/2021 發布者:深圳印協
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
(第54號)
《關于<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>的補充規定(二)》已經2012年9月28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,并經商務部同意,現予公布,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新聞出版總署 署長 柳斌杰
商 務 部 部長 陳德銘
2012年12月12日
關于《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》的補充規定(二)
為促進香港、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,鼓勵香港、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,根據國務院批準的《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〉補充協議九》及《〈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〉補充協議九》,現就《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》(新聞出版總署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6號)作出如下補充規定:
一、 允許香港、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、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,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。香港或者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%。
二、 本規定中的香港、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《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》及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》中關于“服務提供者”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。
三、 香港、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圖書、報紙、期刊印刷領域的其他事項,仍按照《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》執行。
四、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